某县工程办科员何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何某在担任某县住建局工程办科员时,利用负责工程款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进度报告和虚假担保合同的方式,将单位保管的5万元专项建设资金以个人名义质押给某建材公司获取贷款。该款项实际用于偿还其个人信用卡债务。2022年4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线索核查发现何某违规操作。何某在调查初期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某市政工程因资金短缺停工15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万元。案发后,相关单位已对涉案工程启动整改程序,但项目延期带来的间接损失难以量化。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监察委依程序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何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工程建设领域公务员必须规范资金管理,杜绝公款私用,维护财政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