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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副局长陆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陆某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过程中,利用负责项目审批资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单位暂存其个人账户的5万元至20万元审批专项资金非法占有。该资金本应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却被陆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投资理财产品。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陆某长期未归还挪用资金,遂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陆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市政工程进度延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严重损害行政机关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有期徒刑三年,陆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至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杜绝公款私用行为,维护公共财政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