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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某镇卫生院原副院长郭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郭某利用担任某县某镇卫生院会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该院专项资金3.8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投资。案发后经群众举报,某县卫健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向,随即移送监察机关调查。郭某在初审阶段退还1.2万元,剩余2.6万元因投资项目亏损无法追回。其行为导致卫生院专项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影响基层医疗设备采购进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00元。经再审程序查明,郭某虽未直接侵吞公款,但长期占用资金未按规定时限归还,且未履行报备审批手续,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

审理过程

原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8个月,检察机关抗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证据审查认定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于2023年7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涉案违法所得2.6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医疗单位人员须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制约机制。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