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许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许某在担任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执行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司法救助项目审批文件的方式,先后三次挪用本应专项用于困难群众救助的公款共计280万元。其中,2021年6月以'司法救助专项经费'名义套取300万元,将资金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开发;2022年4月通过虚增执行案件标的额手段,将120万元司法救助款转至关联企业账户;2022年9月伪造财务凭证将剩余资金归还。案发系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司法救助资金异常流向,经调取该院近三年财务流水并比对执行案件台账,确认许某存在资金挪用行为。许某在初审阶段退赔150万元并认罪悔罪,但剩余130万元款项已造成12名申请救助人员无法及时获得帮扶,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其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司法系统资金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12年,许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许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剩余未退赔部分继续责令其退赔。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司法系统人员不得滥用职权挪用特定款物,维护司法救助资金专款专用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