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税务局张某挪用公款再审案
案件事实
张某于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担任某县税务局基层税务所干部,利用负责税收征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报账凭证方式,将单位暂收的税务罚款款项共计3.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微信零钱池。该资金被用于其经营的建材店日常周转,后因生意亏损无法归还。2021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初核立案后,张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待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国家财政资金未能及时入账,造成税收流失风险,且违反基层税务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张某在初审阶段认罪态度较好,但因案件涉及再审程序,原判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问题,经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确认其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主观故意。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线索初核立案,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提起再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张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须严守资金使用规范,强化审计监督对小微权力的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