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建局工程建设处级干部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潘某在担任某市住建局工程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市政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进度报告、虚增施工成本等方式,擅自将单位拨付的300万元专项建设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某重点市政道路改造工程,但被潘某用于其名下房地产投资。2022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初步核查后移交检察机关。潘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涉案资金因被用于高风险投资导致严重贬值,造成某市国企重大经济损失,相关工程因资金链断裂被迫停工,引发群众对公共项目建设进度的质疑。案件审理过程中,潘某对挪用公款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部分资金已用于项目前期筹备。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潘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潘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工程管理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凸显公共资金监管漏洞对项目建设的破坏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