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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态环境局基层人员林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林某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下属某镇环保所科级干部,利用负责辖区工业企业环保执法检查的职务便利,在执法过程中对多家违规排污企业采取选择性监管措施。其通过虚增执法检查频次、降低处罚标准等方式,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累计收受好处费15万元。经查,林某在办理某化工企业环保审批事项时,故意隐瞒该企业未达标排放事实,违规出具审批意见,导致企业长期超标排污,造成周边水域生态严重受损。2023年8月,纪委监委在查处某环保举报案件时发现林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其犯罪事实。林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赃5万元,二审期间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提出量刑过重异议。该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200万元,引发群众对基层环保执法公正性的广泛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初核立案,经市生态环境局配合调查形成完整证据链,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林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环保执法领域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隐蔽性与危害性,警示权力监督必须向基层延伸,防止环保监管失灵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