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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处级干部郭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郭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科科长时,利用管理土地补偿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审批手续的方式,将单位存放于其个人名下账户的3.8万元公款转借给其表弟张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张某在收到借款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导致资金被用于非法活动。案发后,郭某主动退还赃款2.5万元,但剩余1.3万元仍未追回。该行为严重扰乱土地出让工作秩序,造成国有资金管理风险,损害政府公信力。2023年7月,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郭某异常资金流动情况,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发现其违规转借行为,经司法程序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郭某在初审阶段承认犯罪事实,但未如实交代全部资金去向。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立案调查,调取相关财务凭证并询问涉案人员,最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判决结果

郭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处置公共资金,尤其在土地出让等重点领域更应规范财务审批流程。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