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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审批局科员崔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崔某利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单、虚报项目支出的方式,将本应用于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共计280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个体工商户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经审计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并查封崔某房产一处。崔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赔120万元,但剩余160万元赃款用于投资理财产品已损失,其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3个重点企业项目因资金不到位被迫中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市监委立案调查,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八年,崔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崔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之一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行政审批领域公职人员挪用专项经费的危害性,警示必须强化资金监管制度执行。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