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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采购处处长汪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0年6月至2022年3月,汪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期间,利用审核采购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文件、篡改合同金额等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公款共计3.2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证券账户。该资金被用于购买短期理财产品及股票,期间产生亏损约1.5万元。2023年1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政府采购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汪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政府采购项目进度延误,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相关供应商因合同纠纷引发信访事件。汪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但未主动交代全部违法所得去向。

审理过程

某市监察委于2023年2月对汪某立案调查,同年4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依法公开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汪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采购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应依法严惩。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