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司法局原处长余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余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审核的职务便利,对辖区内多家企业违法经营案件实施差别化执法。通过人为调整处罚幅度、降低罚款比例等方式为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企业负责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0万元。涉案资金部分用于个人消费,部分通过亲属代持方式转移至境外账户。2023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后启动调查程序,发现余某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自由裁量权滥用行为,导致多家企业规避法律责任,扰乱市场秩序。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余某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造成某市年度行政执法案件处理效率下降40%,部分企业因违规操作获得非法竞争优势,引发群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初步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一审审理,认定余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司法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危害,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法律授权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