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司法局原局长潘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潘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2018年1月至2022年6月),利用分管行政执法案件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案件证据、违规干预执法程序等方式,为多家企业主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犯罪手段包括:收受企业主贿赂后指示下属对涉案企业减轻处罚;通过虚增执法成本向企业主索取‘好处费’;利用职权为亲属违规办理法律事务。经查证,潘某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存入个人海外账户用于购置房产,其余资金通过亲属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进行洗钱。2022年8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异常财产变动线索,经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调取其近三年工资流水、资产申报材料及行政执法档案,确认其存在严重违法所得。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多起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失当,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逾500万元,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
审理过程
某省纪委监委于2022年8月立案调查,2023年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4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七年,潘某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7月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潘某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违法所得28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基层司法执法领域权力寻租风险,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