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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医院厅级干部胡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胡某利用其担任某市人民医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的方式,将单位医疗专项拨款共计28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被用于向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借款,获取年利率15%的利息回报。2022年3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医院资金异常流动,随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胡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供述了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合同、篡改资金用途说明等手段掩盖犯罪事实的过程。经司法审计确认,剩余130万元公款已通过第三方公司归还,但造成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延期半年,直接损失达60万元。案发后胡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万元,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原案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五年,其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发现关键证据链存在瑕疵,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某省高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组织专项审计并重新审理。

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挪用专项资金的严重危害,警示医疗系统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利益输送行为。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