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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建局原局长林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林某利用担任某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市政工程维修项目的方式,先后三次从单位专项资金账户挪出320万元公款。资金被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建材公司,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及参与房地产开发。案发后经群众举报,市纪委于2023年8月启动审查调查程序,调取林某经手的23个工程项目资料,发现其通过伪造工程验收单、虚增施工成本等手段完成资金非法转移。林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在二审期间仍以认罪认罚态度争取从轻处罚。该行为导致多个市政项目因资金短缺延误竣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400万元,且引发群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林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以营利为目的挪用公共资源行为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