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自然资源局下属国企科级干部陆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陆某在担任某市土地开发公司项目主管职务时,利用负责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设工程项目等方式,先后三次将国有土地出让专项拨款共计1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金融账户。其中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1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单位土地出让金流向异常,经线索核查后移送检察机关。陆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国有土地出让资金未能及时用于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造成某开发区市政工程延期开工,直接经济损失达80余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审计局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侦查终结后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的挪用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国有资产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