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税务局原科长程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程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税收征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单位暂收款3.5万元转借给其表弟经营的建材公司用于流动资金。该笔资金本应用于专项税收稽查工作,程某在未履行审批手续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并办理相关转账手续。2022年6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税务系统资金流向异常,遂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程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2万元,但剩余1.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行为导致税收征管工作延误,造成国家税款滞留损失共计8万元。案发后程某虽认罪悔罪,但未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且涉案资金未能全部追回。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审计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人民检察院一审提起公诉后,被告人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二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责令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赔偿国家经济损失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税务系统公务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对挪用公款行为零容忍,维护税收征管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