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企改制工作组罗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罗某在某市国企改制工作中,利用其担任改制工作组成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单位改制专项资金共计12万元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其将该款项用于为亲属提供质押担保,骗取某银行贷款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1年7月,群众举报其挪用行为,检察机关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及改制档案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罗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该案导致改制项目资金链断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且延误国企重组进度引发连锁反应。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链不完整被发回重审,检察机关补充调取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采纳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罗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期间基层人员易利用监管漏洞进行资金挪用,须强化财务透明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