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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建局厅级干部谭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谭某在担任某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主管市政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单据的方式,将单位拨付的专项建设资金共计4.8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款项实际被谭某用于为亲属经营的建材公司提供周转资金,后因公司经营困难未予归还。2021年群众举报后,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谭某违规操作线索,检察机关随即展开调查。谭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但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市政工程进度延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达60万元。案件审理期间,谭某所在单位配合追缴违法所得,但因原审程序违法被撤销,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群众举报线索立案,通过审计调查锁定谭某账户异常流动,检察机关以原审程序提起公诉,因证据链不完整引发再审,再审期间补充调取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完成证据闭环。

判决结果

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违法所得4.8万元予以没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对挪用公款行为无论金额大小均应依法追责,彰显司法程序公正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