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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采购处处长李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李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时,利用负责项目评审与合同签订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供应商资质、操纵评标标准等方式,违规为关联企业获取政府采购合同。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偿还债务,其余资金通过虚开发票方式侵吞。2022年审计署专项审计发现某市多个政府采购项目存在价格异常,经纪委调查锁定李某违法线索。李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直接导致财政资金严重流失,多个市政工程因低价中标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依据新发现的审计证据提起再审,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定罪。

判决结果

李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涉案赃款已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强化政府采购制度约束机制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