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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局长丁某超期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丁某利用其担任某省税务局局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擅自将单位专项税收稽查资金1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贸易公司账户,用于境外旅游消费及购置奢侈品。该笔资金本应于2022年6月专项审计结束后全额上缴国库,但丁某在审计发现异常后仍拒不归还,直至2023年2月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经查,丁某挪用资金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非公务支出,造成国家税收专项资金严重滞留,影响税务稽查工作正常开展。案发后丁某家属主动退缴全部赃款8万元,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对超期未还情节未予说明。该行为导致国家财政损失约7万元,严重损害税务机关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三年,丁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其挪用资金超期未还属情节严重,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五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系统领导干部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公款私用行为,维护税收资金安全与公共财政秩序。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