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厅下属单位罗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罗某在担任某省环保集团项目主管职务时,利用负责环保专项资金拨付的便利,通过伪造项目合同、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将单位保管的250万元环保治理专项款转入个人控制的担保公司账户。该款项本应用于某县污水处理厂建设,罗某却以项目资金周转为由,将公款用于为其亲属提供担保贷款,造成项目停工损失80万元。2023年5月,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环保集团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检察机关侦查查明罗某犯罪事实。罗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退赃,后在再审过程中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认罪认罚。其行为导致环保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影响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效能,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线索移送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历时18个月完成证据链闭环,经一审、二审后因证据认定争议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罗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涉案赃款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资金监管底线,杜绝公款私用行为对生态环境项目造成实质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