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局原局长卢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某市交通局原局长卢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市政道路工程专项拨款审批过程中,通过伪造工程进度报告、虚增施工成本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公款共计280万元。其中涉及某国道改建项目专项经费150万元、某隧道工程应急资金80万元及某桥梁维修基金50万元。卢某将款项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用于个人股票投资及偿还高利贷。2023年9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项目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计部门调查,核实卢某挪用公款事实。案发后卢某退缴赃款120万元,其余16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造成工程停工损失约80万元。卢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认罪,但未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卢某犯挪用公款罪。卢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某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卢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挪用的16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国企工程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挪用专项经费的严重问题,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底线,维护公共项目建设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