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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司法执法系统原高管卢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卢某在担任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案件执行材料、篡改财务凭证等方式,将公款共计320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两家投资公司账户。涉案资金主要用于某省司法执法系统内部违规开展的房地产投资及股票交易,累计非法获利48万元。2022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卢某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剩余120万元赃款仍无法追回。该行为导致国家司法专项资金严重流失,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再审,组织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卢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司法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滥用职权挪用公款严重破坏司法廉洁性,损害国家利益。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