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省税务局原局长罗某挪用公款转借他人案

某省税务局原局长罗某挪用公款转借他人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期间,罗某利用其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税务稽查报告的方式,将单位专项经费共计18.5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账户。在明知该资金属于专项用途的情况下,罗某将其中15万元以‘借款’名义转借给其表弟张某经营的房地产公司用于资金周转,约定月息2分。案发前,罗某通过虚增工程款的方式将剩余3.5万元公款转移至关联企业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3月,某省审计厅在财政资金专项审计中发现税务系统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罗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后在证据面前承认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2万元。该行为导致专项经费无法用于指定项目,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约8.5万元,且引发税务系统内部管理混乱。案件经一审、二审后因证据链不完整进入再审程序,最终查明罗某通过虚构业务凭证、篡改财务数据等手段实施挪用行为。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审计厅发现线索并移送检察机关,经初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后提交法院再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罗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剩余6.5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税务系统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处置专项经费,凸显财务监管与内部审计的重要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