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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态环境局科级干部赵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赵某利用其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科级干部职务便利,在执法检查中收受某化工企业贿赂共计320万元。通过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违规审批排污许可等方式,强令下属单位对违法企业实施违法执行,帮助该企业规避环保处罚。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经审计确认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涉案资金主要用于个人投资及偿还债务。赵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当地河流长期超标排污,造成生态损失逾5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初查,经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赵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赵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暴露出环保领域执法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