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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系统蔡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蔡某在担任某市教育局财务科科长时,利用管理单位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合同和虚假审批手续,将教育专项经费共计280万元擅自用于个人质押贷款。其先后以亲属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将公款转入后通过担保公司进行资金操作,造成教育系统资金链紧张。2023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教育系统违规问题时发现蔡某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审计确认其挪用行为。蔡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交代剩余13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亏损,导致某县教育设施建设项目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案发后,蔡某配合调查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未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

某市纪委监委依规立案调查,经初核、立案审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蔡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教育系统资金管理需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防止公款被违规用于个人担保等高风险操作。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