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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采购科原科员宋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宋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时,利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虚增项目开支等方式,将本应用于教育设备采购的专项资金共计12.8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其将其中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7.8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23年2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开展政府采购专项审计时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宋某犯罪事实。宋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还赃款3万元,其余9.8万元被依法追缴。该行为导致某县中学采购项目延期交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严重损害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宋某归案后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但未如实交代全部资金去向。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其违法所得12.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案件警示国企采购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任何挪用专项款项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