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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处级干部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高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文件、虚增采购合同金额等方式,先后挪用三个政府采购项目的专项资金共计280万元。其中2021年4月在某县教育设备采购中,以虚假验收报告骗取财政拨款150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个人账户用于网络赌博;2022年9月在市政工程材料采购中,采用签订阴阳合同手段截留资金100万元,转借给私营企业主从事非法集资;2023年1月在医疗物资采购中,通过伪造物流单据套取资金30万元用于支付高额利息。案件因市审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县采购项目资金流向异常被移送检察机关,高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剩余160万元无法追回。其行为导致相关采购项目严重延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280万元,且引发多起债务纠纷,扰乱当地政府采购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市审计局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初查后移送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公开审理,高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财政人员必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对公款挪用用于非法活动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