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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采购科范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范某利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职务便利,在审核某单位设备采购项目时,通过伪造合同、虚增采购价格方式,将50万元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资金被用于为个人名下商铺提供担保贷款,后因经营亏损无法归还。2022年10月,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移送市监委调查。范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案件造成公共资金损失50万元,影响政府采购公平性,引发群众对财政资金监管的质疑。2023年3月,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起诉范某,其在一审中认罪认罚但二审期间提出新证据主张减轻情节。经查证,范某通过虚构质押合同形式,将公款用于个人商业担保,属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造成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范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法院综合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范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政府采购环节资金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以权谋私行为。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