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程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程某利用其担任某省税务局基层分局局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项目支出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税务专项经费共计12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其中,将50万元转入其控制的房地产公司参与土地开发,将30万元用于股市投资,剩余40万元借给亲属经营典当行。2024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核查锁定程某涉嫌违法。程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事实,并退缴赃款60万元,但剩余60万元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导致部分损失。该行为造成国家税收征管资金直接损失80万元,严重损害税务系统公信力,引发纳税人对资金安全的质疑。
审理过程
某省监察委于2024年4月立案调查,经讯问取证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某市中级法院于2024年10月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剩余6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系统基层人员必须严守资金使用规范,任何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