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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财政厅原主任石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石某利用担任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职务便利,通过篡改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虚构供应商资质等方式,先后12次将单位专项资金共计35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其中,石某将280万元通过短期借贷形式转借给其表弟李某用于房地产投资,剩余7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件系某省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厅某处长贪腐问题时,通过调取政府采购资金流向发现异常线索。石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对部分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资金已用于项目投资产生收益。经审计查明,涉案资金实际用于非公务用途且未产生实际效益,导致某市重点基建项目延期开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2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石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涉案剩余23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政府采购领域职务犯罪对公共资金安全的严重危害,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维护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