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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原局长高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高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时,利用审批金融牌照及监管检查的职权便利,通过提高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延长监管整改期限等方式,为三家地方金融机构违规获取金融业务资质提供帮助。其在办理过程中收受企业贿赂共计3.8万元,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日常消费,部分存入亲属名下账户。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金融监管领域异常资金流动线索,依法对高某立案审查调查。高某在调查中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案件造成当地金融监管秩序混乱,引发多家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风险,导致政府财政损失约200万元。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某市纪委监委对高某立案审查,经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年7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经一审程序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违法所得的处理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需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防止权力寻租损害金融秩序与公共利益。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