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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曹某徇私舞弊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曹某在某市国企改制工作中,利用其担任下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科科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企业资产价值等方式,为亲属控制的三家企业在资产并购中提供帮助。涉案金额累计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存入其弟名下境外账户用于购置房产,其余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1年6月,某县纪委监委在核查改制企业遗留问题时发现其异常资金流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曹某在初查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承认通过干预资产审计程序,协助关联企业非法获取国有资产。案件在一审中因证据链不完整被发回重审,二审期间曹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初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历时18个月完成证据补强,最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曹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80万元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凸显国企改制领域权力监督缺失风险,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防范利益输送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