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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态环境局原副局长董某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间,董某在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时,利用负责环保项目审批的职权,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决定将3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个人违规投资。其通过伪造项目验收材料、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将公共资金转入亲属名下控制的公司账户。案件因当地居民举报环保资金使用异常而被县纪委监委介入调查,经审计发现董某所在单位多笔环保项目资金流向不明。董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但剩余100万元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该行为导致多个环保工程项目进度滞后,造成生态修复资金损失逾5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董某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长期在环保执法岗位任职,其滥用职权行为严重违反《监察法》《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造成重大公共财产损失。

审理过程

某县纪委监委依纪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董某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董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30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环保部门人员必须严守法定职责边界,防止以权谋私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治理秩序。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