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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科级干部郭某徇私舞弊案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郭某利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资质文件、篡改贷款审批程序等方式,帮助三家关联企业违规获取银行贷款共计280万元。其通过亲属代持方式将部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用于购置奢侈品及偿还债务。2022年6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郭某所在部门存在异常贷款审批记录,经调查核实其收受企业贿赂共计120万元。郭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在再审程序中被认定存在隐瞒部分赃款行为。该案导致某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0.7%,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10万元。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后因新发现的银行流水证据启动再审程序,经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法院于2023年11月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郭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监管人员必须严守审批职责,杜绝利益输送行为,维护信贷市场公平秩序。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