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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局长余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余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税收征管专项经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篡改资金拨付流程等方式,先后三次将共计3.8万元的税收征管专项款转入其控制的个体工商户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基层税务所购置信息化设备,余某却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为亲属支付购房首付。2023年10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税务系统资金流向异常,经线索移交,某省监委对余某立案调查。调查发现余某存在多次挪用行为,且未如实说明资金去向。余某在留置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案件造成基层税务所信息化建设停滞,导致某县税务所2023年度纳税申报系统升级延误,直接影响3000余户纳税人办税效率。其行为严重破坏税务系统资金管理制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监委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财务凭证、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其所在单位被责令整改资金管理制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税务系统领导干部须严守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强化对特定款物的监管,防止权力寻租损害财政秩序。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