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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原干部叶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叶某利用其担任某市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副所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税收征管数据、虚增企业退税申请材料等方式,先后12次将单位应缴国库的税款共计3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第三方账户。其以虚假投资协议为掩护,将资金用于购买高档房产及奢侈品,且在长达21个月未归还的情况下,通过篡改财务凭证制造资金周转假象。2023年8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所税收资金异常流动,经调取近三年财务数据比对,锁定叶某账户与税务所账户间的资金往来。案发后,叶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280万元,但剩余40万元赃款仍无法追回。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造成当地税收征管系统瘫痪38个工作日,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叶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认罪悔罪。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委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叶某挪用公款罪。叶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税务系统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公款私用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