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处原处长于某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于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处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降低审查标准、违规通过验收等方式,为3家环保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在审批过程中收受企业贿赂共计12万元,部分资金用于个人购置房产,其余存入境外账户。2023年1月,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其违规操作问题,省纪委监委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审计发现,于某在2021年承接的某化工项目审批中,故意隐瞒企业环保不达标事实,导致项目违规投产,造成当地环境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80万元。于某到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依群众举报立案调查,经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开庭审理,被告人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维护环保执法公正性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