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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领域冯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期间,冯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级干部时,利用负责招投标保证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金划转凭证的方式,将单位存放于其个人账户的3.8万元公款转借给其表弟张某用于营利活动。冯某在明知该款项属于公共财物的情况下,虚构工程项目需要周转的借口,以个人名义向某市某招投标公司借款,并将资金转入张某控制的商贸公司账户。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在核查某市重点工程招投标资料时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调取银行流水和账目凭证,确认冯某存在资金挪用行为。冯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某市某项目招投标保证金滞留账户达两个月,造成公共资源管理秩序混乱。

审理过程

2022年4月巡视巡察组启动初核程序,同年7月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9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月某市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理。

判决结果

冯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招投标领域公职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防止公款私用损害公共资源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