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企改制期间处级干部马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马某在担任某市国资委下属国企财务处处长职务时,利用管理国有资产的便利,通过伪造资金调拨单据方式,先后12次将单位公款共计320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某房地产公司账户。该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商业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期间获取土地转让收益及投资回报共计480万元,其中仅归还公款200万元,剩余120万元据为己有。2023年5月,某市国资委职工通过内部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向,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经调查,马某涉案金额达300万元以上,且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2023年12月,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起诉马某,认定其行为严重扰乱国企改制资金管理秩序,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180万元。在一审审理中,马某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赃款,但本人未认罪悔罪。
审理过程
案件由群众举报线索启动,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提出上诉,最终由上级法院进行二审程序。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其退缴剩余违法所得1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刑法》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期间财务人员必须严守资金监管底线,防止国有资产在权力寻租中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