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原处长彭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彭某利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重点项目审批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资料、虚报资金需求等方式,将单位保管的专项资金共计15万元擅自用于个人经营的担保公司质押贷款。其以单位名义与某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协议,将公款作为抵押物获取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彭某存在违规行为。彭某在调查初期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赔赃款8万元,并交代剩余7万元已用于非法投资导致损失。案件造成公共资金无法追回,严重影响行政审批工作正常开展,引发群众对公职人员廉洁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彭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处置公共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