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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厅级干部高某滥用职权违法干预经济活动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高某利用其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违规干预环保项目审批流程,为某化工企业降低污染物排放标准提供便利。其具体手段包括篡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授意下属放松监管审核程序,导致企业非法排污造成生态损失。经鉴定,相关项目因监管失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2023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在查处该企业环境污染案件时发现高某违规干预证据,遂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初审阶段高某对违法事实拒不承认,后在二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认罪悔罪。该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监管秩序,造成区域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群众强烈反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审理,重点审查高某干预经济活动的程序合法性及因果关系认定。

判决结果

高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违法所得3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权谋私干预经济活动,尤其在生态环保领域需严守监管职责,维护公共利益。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