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金融监管局处级干部唐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唐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监管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三家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审批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资质文件、篡改风险评估报告等方式,帮助上述企业骗取银行贷款共计280万元。涉案资金部分用于个人购买房产,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进行转移。2023年5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局多笔异常贷款发放记录,遂启动问责程序。经审计确认唐某存在重大利益输送行为,其本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该行为导致三家银行合计损失280万元,其中两家银行因不良贷款率超标被监管通报。唐某滥用职权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巡视巡察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一审阶段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上级法院结合赃款去向及造成损失等情节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其违法所得28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金融监管领域权力寻租风险,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防止职务行为异化为利益交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