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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员赵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赵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科科员时,利用负责项目保证金管理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金划转凭证方式,将5个招投标项目共计12万元保证金分6次转借给其表弟经营的建材公司用于流动资金周转。上述资金被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营利性投资,案发时仅追回3.5万元。2023年3月,某县纪委监委在调查国企管理人员违纪问题时发现赵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初步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赵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但其行为导致相关招投标项目因资金冻结出现履约纠纷,造成国有经济损失约80万元。案发后涉案企业已通过法律途径追偿部分损失,但招投标流程中断引发的连环违约问题仍在处置中。

审理过程

原案由某县纪委监委移交检察院,经一审判决后因证据链存在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赵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退缴违法所得12万元,涉案企业损失由其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招投标领域公职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挪用公款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国有企业利益。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