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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局基建办原主任朱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朱某利用担任某县教育局基建办主任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单据方式,将教育专项经费共计3.8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卡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农村学校教学设备采购,却被朱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2023年1月,某县审计局在教育资金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往来记录,经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朱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但其行为已造成3所乡村学校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停滞,直接导致200余名学生无法正常使用新购置的实验器材。案件经某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后,由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朱某在二审程序中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原判。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朱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教育系统人员应严守专项资金使用规定,防止公款私用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