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医疗集团王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王某于2019年至2022年期间,利用其担任某省医疗集团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医疗设备采购合同、虚构项目资金需求等方式,先后三次将单位公款共计280万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医疗器械贸易公司账户。涉案资金主要用于个人投资经营中药材加工厂,其中150万元用于购置厂房设备,8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剩余50万元被挥霍。2022年6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医疗集团资金流向异常,王某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并退赔120万元。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其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完整链条,导致医疗集团在医疗器械采购项目中出现重大资金缺口,直接影响三家下属医院设备更新进度。王某在审理中认罪悔罪,对挪用资金的具体用途及账目往来供认不讳,其行为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医疗系统资金管理秩序。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法院于2021年作出有罪判决。因王某家属提出申诉并提交新证据,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上级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全面审查资金流向及证据链,最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退赔的12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剩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医疗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严重危害,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维护医疗卫生领域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