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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期间孙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2年6月,孙某在某省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担任科级职务期间,利用负责国企改制资金监管的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单位改制专项资金共计320万元转入其个人控制的贸易公司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职工安置补偿,孙某却以虚假投资协议名义进行房地产投机,期间通过关联企业循环借贷获取非法收益87万元。2022年10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孙某所在单位账目异常,经调取银行流水确认其资金挪用事实。孙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200万元,但剩余120万元仍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件造成改制项目停滞半年,直接导致23名职工合法权益受损,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经评估达15%。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防止改制专项经费异化为个人牟利工具,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