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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李某超期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至2022年7月,李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税收征管经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单位拨付的税收稽查专项经费共计3.8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笔资金本应用于2019年专项税务检查工作,但李某擅自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支,且在2021年财政审计时仍拒不归还。2022年5月,某县税务局内部审计发现李某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经核查确认其挪用公款行为,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李某在案件初期拒绝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该案导致某市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延误,造成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影响税收征管进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于2023年1月以挪用公款罪立案审理,李某提出上诉后,某省高院二审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税务系统公职人员须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杜绝公款私用行为,维护税收执法公信力。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