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自然资源局下属国企谭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谭某利用担任某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土地出让金拨付工作中,通过虚构工程项目的方式,将单位公款共计32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担保公司账户,用于为亲属的经营项目提供质押担保。谭某在账目处理中伪造凭证,隐瞒资金真实流向,导致公司账目出现重大缺口。2021年6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土地开发公司资金异常,经线索移交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谭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其通过伪造合同和虚增工程成本的方式掩盖挪用事实。该行为造成国企财产损失32万元,影响某市土地出让项目正常推进,导致政府信用受损。
审理过程
原案一审因证据不足撤诉,后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发现关键证据,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审理,于2022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谭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公款,维护土地出让领域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