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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原科员汪某滥用自由裁量权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汪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科科员时,利用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违法情节、降低处罚标准等方式为多家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以'咨询费''协调费'等名义收受企业贿赂共计人民币320万元,部分款项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10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异常,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审计查明,汪某滥用职权导致3起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出现明显不公,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逾500万元。案件侦查期间,汪某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剩余120万元赃款仍无法追回。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立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汪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汪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20万元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司法执法领域国企人员须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寻租损害公平正义

分类:滥用职权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